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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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3月20日),中基协在官网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申请材料清单,进一步增强办理基金备案工作的公开透明程度,提高备案效率。便利私募基金管理人事前对照准备备案申请材料。
中基协在通知中明确,在未新增备案要求的前提下,清单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及《须知》所列备案要求及结合六年来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工作实践梳理而成。如今后清单有调整,协会将适时更新并公布。
清单根据私募基金类型的不同,分为三套:
证券类投资基金备案
非证券类投资基金备案
基金重大变更和清算
中基协在通知中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应按所属类型,对照清单全面、真实、准确、规范地准备基金备案申请材料,在AMBERS系统一次性提交相关材料。届时,协会将同步上线AMBERS系统前台校验,备案材料清单形式齐备的,将进入正式备案办理流程。如备案材料完备,且页签信息填报准确,予以备案通过。如材料不符合要求,将予退回。
就在前不久,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网发布《关于便利申请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相关事宜的通知》,通知强调要进一步增强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工作的公开透明,并公布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的材料清单。
随着私募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以及此次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申请材料清单的公布,无论是管理人登记还是私募基金的产品备案的标准将更加透明化,私募基金的自律管理机制将得到进一步的强化,中基协行业作为自律协会的地位将更加凸显。
通知原文:
各私募基金管理人:
2019年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以下简称《须知》)规定的过渡期安排将于2020年3月31日到期。鉴于2020年4月1日(含本日)以后成立的私募投资基金将适用《须知》相关要求,为进一步增强办理基金备案工作的公开透明程度,提高备案效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现就公布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申请材料清单事宜通知如下: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及《须知》所列备案要求,结合六年来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工作实践,在未新增备案要求的前提下,协会梳理和固化现有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要求,按照不同基金类型,细化梳理形成证券类投资基金备案、非证券类投资基金备案、基金重大变更和清算三套备案所需材料清单(详见本通知附件),便利私募基金管理人事前对照准备备案申请材料。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按所属类型,对照清单全面、真实、准确、规范地准备基金备案申请材料,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以下简称“AMBERS系统”)一次性提交相关材料。届时,协会将同步上线AMBERS系统前台校验,备案材料清单形式齐备的,将进入正式备案办理流程。如备案材料完备,且页签信息填报准确,予以备案通过。如材料不符合要求,将予退回。
此次公布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材料清单仅整理现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需提交的申请材料,无新增内容,请管理人根据业务类型,参照材料清单要求提交备案材料。如今后清单有调整,协会将适时更新并公布。
特此通知。
附件:
1.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材料清单(证券类)
2.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材料清单(非证券类)
3.私募基金备案材料清单(重大变更和清算)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