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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发布全国首份问题私募基金退出操作参考后,深圳市私募基金协会再出手整顿行业纪律。
10月25日,深圳市私募基金协会发布《深圳市私募基金协会退会指引》(下称“《退会指引》”),成为全国首份规范会员机构退会流程的文件。
业内人士表示,“除名”这种行业自律行为,与行政措施、行政处罚一起,构成了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自律规则和违规违法行为的制裁体系,维护行业健康发展。
三种退会类型
在私募协会的退会方面,此前的公开文件均只有寥寥几笔,而此次深圳市私募基金协会(下称“深圳协会”)填充了其中的操作流程。根据公告,完成退会的过程需要三步走。
首先,怎样的会员机构可以退会?深圳协会表示,退会类型有三种:
一是主动退会。在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下,会员机构如需退会,应书面提出《退会申请》,交深圳市私募基金协会秘书处,并由该会秘书处办理相关退会事宜。
二是自动退会。会员机构若有逾期或不续交会费,一年内不参加深圳协会活动的,该会根据机构的实际经营情况,有权取消机构的会员资格。
三是除名。会员机构如有违反协会章程规定及行业自律公约的,深圳协会将对其进行除名。
其次,协会将发退会通知。以上退会机构在收到深圳协会发出的《退会通知》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归还会员证,退会时间则以通知中的日期为准。
再次,对于退会机构,协会将于网站进行公示。此外,退会机构自退会之日起,不得再使用与深圳市私募基金协会相关的所有宣传。
重复入会退其一
对于主动退会,卿云投资总经理杨振宁对《国际金融报》记者解释道:“这个(发文的)是深圳市的私募基金协会,和中基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不是一个协会。很多机构都存在重复入会的情况,比如既是中基协的会员,同时还是本地类似协会的会员,缴纳两份会费。所以,一般一家机构成为中基协会员以后,就会退出本地的协会。”
那么,中基协对于退会如何要求?根据中基协发布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登记注册程序》,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加入协会的会员外,其他存在6种情形之一的会员单位,其会员资格经会长办公会确认后终止。
上述6种情形分别是:申请退会的;不再符合章程或本办法规定的会员条件的;主体资格发生终止情形的;不能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的;两年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组织的任何活动的;受到协会取消会员资格处分的。
完善制裁体系
其实,会员机构占比不高。以中基协为例,根据尽调宝数据,目前在中基协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共24404家,其中会员单位有3324家(包括普通会员和观察会员),会员覆盖率约为13.62%。
但退会制度仍然会对整肃私募行业纪律产生重大影响,尤其是“除名”一项。中债登前法律顾问、德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柯荆民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退会指引》里的除名属于行业自律行为,是一种‘资格刑’,即去除行业资格。被去除会员资格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信用就会下降,对其业务就有影响。严重的,还会进一步丧失基金管理人的资格。”
“所以,除名这种行业自律行为,与行政措施、行政处罚一起,构成了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自律规则和违规违法行为的制裁体系。”柯荆民指出。
对此,私募排排网研究中心也向《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深圳私募基金协会推出退会指引的目的在于,对违反协会章程和行业自律规则的会员机构进行除名,并予以公示,维护行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