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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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中睿弈势3号资产管理计划(简称“本计划”)于2013年10月31日至2013年11月27日进行初始销售,并于2013年12月4日完成了中国证监会备案登记手续。根据《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等相关法规及本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本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于2013年12月4日正式生效。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资产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计划。 特此通知。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东方中睿弈势3号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公告
2013年12月5日
东方基金公告链接://www.orient-fund.com/info.do?contentid=26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