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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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证券法,修订后的证券法明年3月1日施行。本次证券法修订始于2015年,历经四次审议,系统总结了多年来我国证券市场改革发展、监管执法、风险防控的实践经验,在深入分析证券市场运行规律和发展阶段性特点的基础上,作出了一系列新的制度改革完善。
1. 确立证券发行注册制。
科创板验证了注册制的可行性,这些修订后的证券法明确提出要全面推广注册制,预计下一步重点将是创业板注册制改革。中睿认为注册制改革是发展直接融资的进一步表现,以券商为桥头堡的直接融资体系将成为未来资本市场的核心。
同时,注册制的到来使得打新需要更加看重标的质地,“无脑”打新赚钱将成为历史,未来将更加考验投资者的研究能力和专业技能。
2. 加强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
设立信息披露专章,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强化董监高责任,完善信息披露方式等。
设立投资者保护专章,强化对投资者的保护力度,增强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了先行赔付制度,完善证券民事诉讼内容,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支持投资者集体诉讼,提起代表诉讼。
3. 大幅提高违法违规成本。
扩大内幕交易交易知情人的范围,增加了操纵市场行为的列举,强化证券实名制要求,规范程序化交易,规范上市公司停复牌行为,上市公司不得利用复牌停牌损害投资者交易,强化交易所对证券风险行为的处置。
有违法所得的一律没收,并大幅度提高罚款数额。其中,欺诈发行最高罚至2000万,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资金金额百分之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万以上1000万以下罚款。
中睿认为,证券法做为资本市场的核心根本大法,时隔14年、经历4年半修订的新证券法落地,全方位加大了对证券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突出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再次表现出“活跃资本市场”的决心,长期利好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新法律,新时代,中睿将更加深入研究行业和个股,把握我国证券市场发展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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