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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17日,证监会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部分条文进行了修改(以下简称“新规”),旨在引导规范上市公司再融资行为,完善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距离上次细则(以下简称“旧规”)修改已过去六年,新规较旧规最大的区别整理如下:
一、进一步突出了市场化定价机制的约束作用,取消了将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作为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的规定,明确定价基准日只能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期的首日。
二、拟发行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20%。
三、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18个月。
四、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时,除金融类企业外,原则上最近一期末不得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为实现规则平稳过渡,在适用时效上,新规自发布或修订之日起实施(2017年2月17日),新受理的再融资申请即予执行,已经受理的不受影响。新规出台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已有十几家上市公司宣布修改定增预案或终止定增方案,虽然新规给出了过渡期,但是部分已受理未过会的项目最终结果具有不确定性。
截至目前,所有已过会项目总共291家,按照2017年一月份31家实际增发的情况预计,该部分项目消化期大概在国庆前后,所有证监会已受理项目预计2017年年底基本结束,新规完全取代旧规时间大概从2018年起。
新规最核心的变动在于定价基准日的修改,定增折价优势将不复存在,定增市场主流策略或将生变。叠加IPO加速和再融资的收紧,小市值公司资本运作(借壳、收购)的空间再次被挤压,市场预期进一步降低,A股小市值类个股的估值中枢或许会进一步下移。
由于一级市场、一级半市场及二级市场的联动性及传导性,新规将促使证券市场更加关注行业成长性和公司基本面的逻辑,促进证券市场进一步健康、有序、长远的发展。总结下来,新规出台最大的特点可谓一针见血、恰逢其时。A股再融资尤其是定增政策一直广为诟病:
一方面,由于定增门槛低,有些公司脱离公司主业发展,频繁融资;有些公司编项目、炒概念;有些公司融资规模远超过实际需要量,募集资金大量闲置,脱实向虚。
另一方面,由于旧规定价机制存在较大套利空间且监管不到位,少数别有用心的上市公司通过“市值管理”变相“高抛低吸”,在侵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占用了资金跑道,违背了证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本意。
通过修改定价基准、强化获批条件等手段,对于打击定增市场不平等套利、消除定增市场诸多猫腻等方面势必大有裨益;在国家经济转型的攻坚阶段,在IPO加速扩容而资金池存量有限的背景下,通过控制定增发行数量、延缓定增发行节奏,可以有效抑制过度融资、引导资金脱虚入实,最终更好的助力国家经济腾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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