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中睿合银谨遵《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只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宣传推介相关私募投资基金产品。浏览本公司网站的人士可能来自更广阔的区域,但登入本网页的人士均出于主动,因而有责任遵守适用于当地的法规。登入网站内页即表示登入者同意其已阅览本网页的所有部分,包括任何法规或法规注释。
阁下如有意进行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且满足《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合规投资者”标准之规定,即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 万元,且个人金融类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如果确认您或您所代表的机构是一名“合格投资者”,并将遵守适用的有关法规请点击“接受”键以继续浏览本公司网站。如您不同意任何有关条款,请按“放弃”键。
本网站所载的各种信息和数据等仅供参考,并不构成广告或销售要约,或买入任何证券、基金或其它投资工具的建议。投资者应仔细审阅相关金融产品的合同文件等以了解其风险因素,或寻求专业的投资顾问的建议。投资产品的价格及其收益存在涨跌变动,而过往的产品业绩数据并不预示其未来的表现,投资者不应依赖本网站所提供的数据做出投资决策,否则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所有风险。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供读者参考,不作为任何投资建议;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根据《数据要素流通标准化白皮书》的定义,数据要素是指参与到社会生产经营活动、为使用者或所有者带来经济效益、以电子方式记录的数据资源;数据资产是合法拥有或控制的,能进行计量的,为组织带来经济和社会价值的数据资源。
原始数据到数据要素需要经过数据资源化、数据资产化、数据要素化三个步骤。
资源化是将无序、杂乱的原始数据处理为有序的数据资源;资产化是将数据资源进行确权,只有数据资源权属清晰后才能明确为数据资产;
要素化就是要数据资产流通起来,实际参与到社会生产经营活动中,实现生产价值。
全球范围内,我国首次将数据要素定义为第五大生产要素,与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这四大生产要素并列,作为数字经济时代的主要生产要素。
政策驱动为主,“大数据”→“数字经济”→“数据要素”。
整个政策的连贯性可以回溯到2014年,“大数据”首次写入到政府工作报告中,2017年“数字经济”写入了政府工作报告,在2020年首次公开提出了“数据可作为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2022年“数据二十条”的发布,标志着我国数据要素市场自上而下框架性的建立。
地方财政收入构成的转变,“土地财政”→“数据财政”的可能性。
根据国家工业安全中心《2021-2022中国数据要素市场发展报告》中的测算,近年来数据要素对GDP的贡献率和贡献度,贡献率是在逐年提升。
多地已经计划开始试点将数据要素纳入国民经济统计核算中,包括广州推的《广州市数据条例(征求意见稿)》以及上海提出的《立足数字经济新赛道推动数据要素产业创新发展行动方案(2023-2025年)》,广州计划在广州海珠、深圳南山开展试点,上海将在浦东开展试点,以“先试点后推广”的方式最终实现“数据财政”。
从《“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中提出“充分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具体要求看,包括强化高质量数据要素供给、加快数据要素市场化流通、创新数据要素开发利用机制。
以此将数据要素产业链分为供给、流通、应用三个环节。
数据供给:
从行业分布来看,个人持有的各类设备共产生1.4ZB数据,全国各类行业机构共产生5.2ZB数据,其中,主要分布在政府、互联网、媒体、公众服务及专业服务、交通等行业,上述五大行业数据产量占全国行业机构数量总产量的65%左右。
数据要素流通:
流通是数据要素化产生生产价值的重要环节,而流通的基础是确权。
我国目前对数据要素的确权一定程度借鉴到了农村生产用地的制度,即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置”的制度,允许其他主体(包括本集团内外不同主体)获得经营权来实际利用农用地。
所以在数据要素确权中也淡化了所有权,强调的是使用权,聚焦在数据使用权的流通方面,包括数据使用权、数据加工使用权以及数据产品经营权。
以上海数据交易所交流流通流程为例:
交易前,先完成数据产品的登记,也就是现阶段数据确权的一种方式,登记后实现产品挂牌;
交易中,交易主体需要按照交易所的股则,达成数据交易合约,依照合约约定完成交付以及结算,上海数据交易所为交易双方提供交易凭证。目前交易的定价包括按年付费、按调用次数付费以及面议的方式。
交易后,上海数据交易所会涉及交易凭证的发放以及可能的纠纷处理。
根据上海数据交易所在2022年全球数商大会上的口径,上海数据交易所预计2022年数据产品累计挂牌数超800个,数据产品交易额超1亿元。
产业规模预计:
广义的数字经济包括了数字产品制造业、数字产品服务业、数字技术应用业以及数据要素驱动业,已经是几十万亿的市场规模,在GDP中的比重占比接近40%。
狭义的数据要素市场,根据国家工信安全发展研究中心的统计(范围包括数据服务、采集、分析、交易、加工、存储等),2021年我国数据要素市场规模达到815亿元。预计“十四五”期间市场规模复合增速将超过25%。
肯定的是,数据要素市场的政策高度。看到了各种国家级、省市级推动的文件,国家数据局也挂牌成立(从网信办、发改委拆分出了对应的职能),明确了权力和责任,区分了安全和发展,有了清晰的对口部门,提高了执行的效率。
但是我们也要清晰的认知到数据要素市场发展“任重而道远”,还需要突破很多技术的难点、制度的难点、法律法规的难点等。
首要的就是数据确权,确权是数据资产化的前提,是数据要素得以流通的关键环节,目前看到的现状仍是各地试点,基本上一个数据交易所会对应一类确权或者登记的部门以及方式,如果确权的标准不能在全国范围统一,那么数据流通只能局限在各个地方,达不到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流通目标;
其次是数据安全,过去理解的安全是合规安全,偏静态的需求,但是一旦数据流通起来,在整个动态的交易环节中怎样保证数据的安全,不仅需要技术层面的保障,也需要法律法规的规范;
最后就是数据入表,入表是真正实现“数据财政”的重要一环,财政部已经对外发布了《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明确了框架,但是实操层面上会计具体应该怎样处理,还需要进一步的探索。
综上,对数据要素市场长期的产业趋势保持乐观,但是对于短期节奏的预期应该保持客观冷静。
免责声明:本报告中的信息所表述的意见并不构成对任何人的投资建议。任何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以本报告为基础进行的任何投资活动所可能导致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