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关于中睿合银弈势2号对冲基金提示性公告

中睿合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17-03-17 本文章4641阅读

尊敬的中睿合银弈势2号对冲基金投资者:

    鉴于:

    1.《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6年7月15日施行,而《中睿合银弈势2号对冲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条款成立于此前。故该《办法》规定的与募集有关的涉及到投资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未在主合同中约定。

    2.基于上述原因未在主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依法并不影响投资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据《办法》享有的权利,亦不影响基金管理人依据《办法》应当向投资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履行相应义务。

    为此,我司作为《中睿合银弈势2号对冲基金》基金管理人,根据《办法》规定为维护投资者(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将相关募集过程中依法依规应承担的主要义务进行补充说明。故于《办法》实施后首次申购或追加申购《中睿合银弈势2号对冲基金》的投资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需签署附件所示《中睿合银弈势2号对冲基金补充确认函》(以下简称:本函)即视为对本函全部内容的知悉;未在本函中阐述的义务及其内容,均以《办法》规定为准。

补充说明内容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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