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中睿合银谨遵《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只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宣传推介相关私募投资基金产品。浏览本公司网站的人士可能来自更广阔的区域,但登入本网页的人士均出于主动,因而有责任遵守适用于当地的法规。登入网站内页即表示登入者同意其已阅览本网页的所有部分,包括任何法规或法规注释。
阁下如有意进行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且满足《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合规投资者”标准之规定,即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 万元,且个人金融类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如果确认您或您所代表的机构是一名“合格投资者”,并将遵守适用的有关法规请点击“接受”键以继续浏览本公司网站。如您不同意任何有关条款,请按“放弃”键。
本网站所载的各种信息和数据等仅供参考,并不构成广告或销售要约,或买入任何证券、基金或其它投资工具的建议。投资者应仔细审阅相关金融产品的合同文件等以了解其风险因素,或寻求专业的投资顾问的建议。投资产品的价格及其收益存在涨跌变动,而过往的产品业绩数据并不预示其未来的表现,投资者不应依赖本网站所提供的数据做出投资决策,否则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所有风险。
尊敬的中睿合银弈势2号对冲基金投资者:
鉴于:
1.《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6年7月15日施行,而《中睿合银弈势2号对冲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条款成立于此前。故该《办法》规定的与募集有关的涉及到投资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未在主合同中约定。
2.基于上述原因未在主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依法并不影响投资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据《办法》享有的权利,亦不影响基金管理人依据《办法》应当向投资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履行相应义务。
为此,我司作为《中睿合银弈势2号对冲基金》基金管理人,根据《办法》规定为维护投资者(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将相关募集过程中依法依规应承担的主要义务进行补充说明。故于《办法》实施后首次申购或追加申购《中睿合银弈势2号对冲基金》的投资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需签署附件所示《中睿合银弈势2号对冲基金补充确认函》(以下简称:本函)即视为对本函全部内容的知悉;未在本函中阐述的义务及其内容,均以《办法》规定为准。
补充说明内容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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