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中睿合银谨遵《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只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宣传推介相关私募投资基金产品。浏览本公司网站的人士可能来自更广阔的区域,但登入本网页的人士均出于主动,因而有责任遵守适用于当地的法规。登入网站内页即表示登入者同意其已阅览本网页的所有部分,包括任何法规或法规注释。
阁下如有意进行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且满足《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合规投资者”标准之规定,即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 万元,且个人金融类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如果确认您或您所代表的机构是一名“合格投资者”,并将遵守适用的有关法规请点击“接受”键以继续浏览本公司网站。如您不同意任何有关条款,请按“放弃”键。
本网站所载的各种信息和数据等仅供参考,并不构成广告或销售要约,或买入任何证券、基金或其它投资工具的建议。投资者应仔细审阅相关金融产品的合同文件等以了解其风险因素,或寻求专业的投资顾问的建议。投资产品的价格及其收益存在涨跌变动,而过往的产品业绩数据并不预示其未来的表现,投资者不应依赖本网站所提供的数据做出投资决策,否则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所有风险。
尊敬的委托人/受益人:
由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在北京推介的“中信信托•中睿合银8 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 于2010 年12 月13 日正式成立,信托期限自该日起计算。本计划的信托期限为20 年,首次认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 万元。
本计划的委托人代表为深圳中睿合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保管银行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经纪商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作为本计划的受托人,将以受益人利益最大化为目标,严格按照信托文件约定管理、运用信托财产,审慎处理本计划的各项事务。
特此公告。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