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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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信托-中睿合银3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清盘公告
我司基于未来业务发展需要,及管理资产配置的规划,正式向中信信托申请提前终止中信信托-中睿合银3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该申请符合信托计划约定的提前终止条件,经中信信托同意,决定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并拟于2014年12月31日对本信托计划进行清盘,我司也将在清盘日正式结束对本信托计划的投资管理。
原中睿3期投资人可致电我司客服专线400-099-7169,进行其他产品的投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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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睿合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