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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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睿合银策略精选1号对冲基金调整投资范围的公告
中睿合银策略精选1号对冲基金基金投资者:
经我司与托管方协商一致,拟对“中睿合银策略精选1号对冲基金”(以下简称该基金)投资范围进行调整,请该基金投资者注意查收我司以书面或电子方式发送的征询意见函,或登录网站会员区查看。如有疑问,请致电客服专线400-099-7169进行咨询。
征询意见函的书面确认请于2015年4月29日前反馈我司。如您/贵司不同意本次调整,可于2015年4月29日前反馈我司并申请办理基金份额赎回手续,以2015年4月30日基金份额净值进行赎回;如您/贵司未在2015年4月29日前进行书面反馈,也未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赎回,则视为您/贵司同意合同变更。变更事项自2015年5月4日开始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中睿合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