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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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信托-鑫兰瑞证券投资集合资金计划存续期限延长的公告
由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担任管理人、西藏中睿合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担任投资顾问共同发行的“中铁信托-鑫兰瑞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于2008年8月26日成立,原计划于2016年8月26日到期终止。本计划自成立以来一直坚持规范运作,稳健运营,业绩表现稳定,净值增长良好。故我司经与管理人协商一致并通过受益人大会决议,根据《中铁信托-鑫兰瑞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合同》的相关规定,现将本计划存续期现延长至20年,即本计划终止日期调整至2028年8月26日。
西藏中睿合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将继续作为本计划投资顾问,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计划合同的约定,恪尽职守、勤勉尽责,积极配合管理人,切实保障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特此公告!
中睿合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