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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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在2024年“315投资者权益保护教育宣传活动”期间,协会在中国证监会的指导下开展了“投资者保护在身边,保障权益防风险,基金行业在行动”主题投资者教育活动,并邀请各会员单位积极参与。现对相关主题的优秀投教作品持续进行转载宣传。
来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众号
内容提供方:东方红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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