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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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25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专项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允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专项产品,发挥保险资金长期稳健投资优势,参与化解上市公司股票质押流动性风险,为优质上市公司和民营企业提供长期融资支持,维护金融市场长期健康发展。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设定了产品管理人条件,要求产品管理人应具有发行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资格。
二是明确了专项产品的投资范围,主要包括上市公司股票、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公开发行的债券和非公开发行的可交换债券等。
三是强调了专项产品的退出安排,一方面支持保险机构发挥机构投资者作用,维护上市公司长期稳健经营,同时明确了产品的退出安排和方式,确保平稳退出。
四是制定了专项产品风险管控措施。从专户管理、封闭期、存续期、投资集中度、事前登记、信息披露、关联交易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五是明确该产品不纳入保险公司权益类资产计算投资比例。
《通知》的发布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六稳”要求、创造良好市场预期、维护金融市场稳定的重要举措。一是有利于化解上市公司股票质押流动性风险。
通过专项产品形式,保险资金可以为优质上市公司及其股东提供长期资金支持。二是有利于有效支持优质上市公司和民营企业发展。
专项产品按照市场化原则,向有前景、有市场、技术有优势但暂时出现流动性困难的优质上市公司和民营企业提供融资支持,稳定市场预期。
三是有利于发挥保险资金长期稳健投资优势,做实体经济的长期资金提供者,从而更好巩固市场长期投资的基础。
继深圳国资之后,越来越多地方证监局和国资监管部门积极行动纾解上市公司质押风险,为优质上市公司尤其是民营高新企业“雪中送炭”,现银保监会进一步出台政策指引保险资金参与化解上市公司质押风险,可谓力度更大,充分体现了国家层面驰援股市稳定市场的决心。
中睿认为:在宏观经济增速下滑叠加中美贸易战的背景下,民营企业经营不善是股票质押可能爆仓的根本原因,国家层面支持化解上市公司质押风险的确会为相关企业解除流动性危机,但是相关企业能否借此机会回归正常经营有待证实。
中睿将持续关注国家层面政策给股市带来的触底反弹效应并择机参与获益,同时也将持续关注宏观经济基本面的变化,防范基本面变化所带来的下跌风险。
免责声明:本报告中的信息所表述的意见并不构成对任何人的投资建议。任何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以本报告为基础进行的任何投资活动所可能导致的风险。